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一批)
距离丰满区南部新城幸福家园小区直线米左右,违建养猪厂,猪粪露天堆放,常年散发恶臭,废水直排松花江内污染河流,影响周围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5批省内编号464案件、第9批省内编号926案件和第9批省内编号930案件重复。反映该处常年散发恶臭,影响周围环境问题基本属实,反映占用耕地违建养猪厂、猪粪露天堆放、废水直排松花江内污染河流问题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南部新城幸福家园小区实为吉林市小蓝旗幸福家园回迁小区,业主于2014年入住。小区直线一百米左右的养猪场为张某养猪场,负责人张某,2005年建成后投入使用,用地总面积约6300平方米,建有6个猪舍,猪舍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现存栏育肥猪900余头,系规模化养殖场。不在《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与北侧松花江直线余米,距东南侧鸡冠山河新河道最近距离约50米。
2021年9月16、1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和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满分局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该养猪场建有一座15立方米防渗防雨储粪池,两座70立方米防渗尿液池。猪粪全部存放于防渗防雨储粪池内,尿液通过管线排入防渗尿液池,不存在猪粪露天堆放行为,自家备有一台专门转运车辆,粪污清理后能够及时转运,并喷除味剂进行处理。猪舍粪便清理后直接装车运走。装车完毕后储粪池及时喷洒属地政府提供的除味剂。猪粪清运前暂存时产生异味,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张某系丰满区红旗街道小蓝旗村村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吉市规自然函〔2020〕133号)中“二、统一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张某在自家庭院内进行养殖,符合国家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设施用农业地备案。同时,工作人员对该养猪场东侧的鸡冠山新河道进行排查,沿河两岸均未发现污水排口,且该养猪场备有防渗尿液池,不存在废水外排松花江的问题。部分 属实下一步,吉林市丰满区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地红旗街道对养殖户统一发放除味剂,对粪污进行喷淋除味处理,及时消除异味;林牧部门加强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道和裕民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到江畔公园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吉丰东路裕丰山水湖畔旁江畔公园是2014年由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建,占地约2万平方米,东起丰满大桥沿松花江向下游约2公里。裕丰物业公司每周对公园进行2次保洁作业。现场发现公园内有少量生活垃圾(纸片、塑料袋、烟盒)。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当日19时至22时和次日凌晨5时至7时到江畔公园附近松江江水域现场实地勘察,共发现8起使用手抄网捞鱼行为。其中16日晚发现6起,现场查收抄网5个。17日凌晨现场发现2人,现场查收手抄网2个。年初以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受理松花江举报件64起,全部办结并反馈,回馈满意率100%。基本
属实第一问题: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责令物业公司清理少量生活垃圾,并要求该物业公司每天加大清扫频次,确保园区环境整洁。
第二问题:2021年9月16日晚、17日凌晨,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分别对现场使用手抄网捞鱼行为的8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当事人此处禁止扑鱼。同时收缴手抄网7个。针对松花江城区江段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并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办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共同推动吉林市渔业行业秩序持续好转,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红旗街道高速收费站附近鸡冠山旁边堆放垃圾以及粪便,污染河水,举报人之前投诉过,当地主管部门却称已经处理完,但是一直没有彻底解决,举报人要求现场指认。
2021年9月16日-18日,丰满区工作人员对红旗街道境内的鸡冠山河主流及支流附近区域进行反复踏查,沿河两岸未发现有垃圾及粪污堆放情况。随后通过扩大排查范围,发现在距鸡冠山河约220米处的村民承包地内有一处沤粪场,沤粪场约50平方米,周边散落少量生活垃圾,系村民耕种还田使用,周边无河流,不存在污染河水现象。基本
工作人员立即协调吸污车对粪污进行清理,并将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截至2021年9月18日13时,现场已全部清理完毕,并用生石灰进行消杀处理。同时,协调华天公司在周边的居民区内加设环保桶,并告知附近村民,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下一步,红旗街道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杜绝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沤粪行为。
长江街转向机厂宅3号楼7单元103东窗前被社区用墙封死,内侧堆积大量垃圾无法清理。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街道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位置为长江社区转向机小区3号楼东侧与前锋一区之间的一小块空地,面积约4平方米,7单元103室房主将其封闭(目前闲置无人居住),内部存有少量垃圾。基本
9月17日,磐石市自然资源局与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烟筒山镇政府、驿马镇政府、呼兰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承担高速公路建设的三家单位及三个乡镇采砂采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高速公路磐石段途经的烟筒山镇、驿马镇、呼兰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均未发现无证盗采行为,三个乡镇政府根据巡查情况出具了未发现无证盗采砂石土行为的说明材料。承建延长高速公路三家单位所用的土石方均为征地范围内削坡平整场地产生的,其自拌混凝土所用的碎石、河沙都是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不存在采购盗采砂石土行为,并且均出具了书面说明材料。因此“磐石市境内有多家为高速公路项目提供砂石土方的取土场,无证盗采,破坏耕地、林地,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情况不属实。
在接到转办案件后,永吉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区、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迅速成立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永吉县区域内未发现向高速项目提供砂石土方的取土场,不存在无证盗采,破坏耕地、林地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问题现象。
搜登山站镇搜登站村二组居民反映,举报人家3亩地被开发商郭某强所建楼房排出污水污染。
2021年9月16日,船营区搜登站镇人民政府和船营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开发商郭某强”查无此人。船营区搜登站镇内郭姓开发商仅有一人,为郭某国,所建楼房为安旭城小区,该小区北侧物业楼与举报人反映地块相邻。
经查,2017年3月,安旭城小区物业楼将生活污水排入自建渗水井,遇大雨外溢,流入临近的田地。经群众举报后,安旭城小区为防止生活污水排入临近田地,将物业楼污水管掐断,封堵排口并拆除自建渗水井。目前,安旭城小区物业楼已将污水管就近接入此小区化粪池,无生活污水外溢。
2021年9月16日下午,磐石市林业局、磐石市自然资源局和磐石市石咀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对牟家屯东水库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经查,举报李某旭、白某霞破坏磐石市石咀镇牟家村本屯东侧水库周边林地1万多平方米和耕地1.5万多平米,扩建水库情况部分属实;举报砍伐1000多棵白桦树和水曲柳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2016年王某将牟家屯水库转让给李某旭。2018年4月份,该水库堤坝发生开裂漏水情况,李某旭为排除险情,于是在原堤坝的基础上向东北侧进行了扩建加固,进而增加了库容面积。经测量,维修扩建水库共占用土地7819平方米(其中无立木林地1488平方米,耕地1668平方米,电路建设用地4663平方米)。因此,举报李某旭、白某霞破坏磐石市石咀镇牟家村本屯东侧水库周边林地1万多平方米和耕地1.5万多平米,扩建水库情况部分属实
磐石市林业局已对李某旭未经审批占用林地1488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2018年处罚扩建堤坝占用林地面积500平方米,罚款15000元;2019年发现该水库水面淹占无立木林地988平方米,罚款9880元)并已向李某旭下达了责令恢复林地通知书,限期恢复林地植被。
李某旭在扩建水库时占用了1668平方米一般耕地,主要用途是灌溉水田、灌溉苗圃和水产养殖(养鱼),用地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农地农用政策要求。
磐石市林业局在查处李某旭占用林地案件过程中,对李某旭是否存在砍伐毁坏林木违法行为进行过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李某旭实施过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此次,联合调查组对该水库周围的林地进行了巡查,未发现砍伐树木现象。因此,举报砍伐1000多棵白桦树和水曲柳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2021年12月31日,完成被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2022年4月30日,完成被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工作。
吉林市嘉孚泽华公司伪照材料非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收集6900吨危险废物,且将其中4400吨废剂冒充“复活剂”非法转移出省,同时举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纪某的嘉孚泽华公司存在相互勾结,有权钱交易之嫌。
经调查,举报情况为部分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9批次省内编号2044案件、第20批次省内编号2349案件部分重复。
嘉孚泽华伪造材料非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纪某的嘉孚泽华公司存在相互勾结,有权钱交易之嫌,不属实;收集6900吨危险废物将其中4400吨废催化剂冒充“复活剂”非法转移出省,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嘉孚泽华取得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市嘉孚泽华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废FCC催化剂(原料来源变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市(经)环建字〔2019〕1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LS-2202020122),通过了环保验收。2020年取得了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202020122)。
2019年4月至今,企业共接收废催化剂9313.39吨,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气流分级机、预处理打浆罐、中间搅拌罐、带式过滤机、气流干燥机、空压机等,具备FCC废催化剂生产处理能力,产品名称为复活平衡剂。经调阅企业生产及销售记录,截止2021年7月,企业生产了153天,共生产复活平衡剂5942吨,企业已将产品企业标准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销售5670吨,产品转移过程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结合来信反映企业从收集废催化剂中挑选冒充“复活剂”转移出省的情况,执法人员重点对嘉孚泽华生产过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发现企业燃气使用情况与物料平衡核算结果不符,目前,已立案调查(吉市环立〔2021〕ZD9号),预计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届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嘉孚泽华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在工作中遵守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六项禁令”要求,未发现环境执法人员存在违反相关纪律作风规定情形。
执法人员将对企业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下一步将针对问题,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预计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届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举报人反映蛟河市漂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不合格,污水管流水不畅,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该案件与第20批受理编号X2JL2(省内编号2464)重复。
举报“蛟河市漂河镇污水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污水管流水不畅”属实;“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不属实。
2021年9月15日,接到举报件后,蛟河市政府组织蛟河市住建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漂河镇政府、吉林市环司、鑫馨建设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轻工设计院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联合核查,发现部分检查井与污水管接口处存在未封堵或破损问题,导致地下水通过接口处渗入新建污水管网内,同时发现部分检查井内存在垃圾,部分管线污水井有堵塞现象。
举报“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不属实。经实地踏查,管网内的污水流入漂河镇污水厂,经漂河镇污水厂处理后进行达标排放。2021年9月15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接到转办案件后,立即组织蛟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漂河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漂河进行了现场监测,选取的三个点位监测结果符合《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388-2004)规定。
2021年9月8日,蛟河市住建局就漂河镇污水处理厂检查井与污水管接口处漏封堵或已破损,导致地下水通过接口处渗入新建污水管网内问题,向鑫馨建设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于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同时要求吉林市环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截至目前,吉林市环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对污水管网、检查井进行了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已将32处漏封堵或已破损的检查井进行了修复;同时对20处有堵塞现象的检查井全部进行了清掏。为确保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正在对污水管网进行全面复查,待复查完毕后,逐段进行闭水试验,吉林市环司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污水管线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老金厂镇头道岔小北沟,经反复确认举报人不清楚矿业公司名称,一是该处由于开矿导致水源受到污染,水内含有杂质,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使用水;二是该处不定时会有爆破行为,导致周边居民居住的地方有震动伴有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三是该处经常过往大车,导致路面破损严重,晴天扬尘,雨天泥泞,影响周边居民出行。举报人现要求赔偿,并认为桦甸市环保局有不作为的行为。
群众反映的矿业公司为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下属的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北沟矿,位于桦甸市夹皮沟镇老牛沟村头道岔社小北沟上方200米左右,负责人赵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MA0Y4CEM1T,各项手续齐全。该公司始建于1945年,目前为正常生产状态,开采方式为硐采。桦甸市水利局于2017年在老牛沟村头道岔社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村民供水,供水类型为集中式供水,水源类型为引泉。目前该社只有石某某一户人家因地势的原因未使用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建的机井水,井深约6-8米。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石某某家水井、该社集中式供水水源进行检测,同时又检查老牛沟村头道岔社饮用水水源地。经查,该水源地周围没有污染源,水源地储水池设有防护设施,储水池口在地面处于关闭状态并且加锁保护。星空体育入口2017年、2018年,桦甸市疾控中心先后对该区域水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此次监测对样品进行全项指标分析,需在9月30日完成,就目前完成的9项指标分析结果全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井下爆破位置与地表垂直距离1070米处,距离最近居民住宅直线米,每天爆破时间在下午四点左右,每次爆破持续时间为6—8秒,夜间无爆破作业。现场调查时,企业正在爆破作业,现场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未感受到震感。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在该企业爆破作业时,分别对该矿距离最近的两家住户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王某荣45.6dB(A),何某进48.2dB(A),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I类区标准(55dB(A))。
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北沟矿运输矿石车辆需路过头道岔社,每天5车次,日常安排专人垫料维修路面,并进行洒水除尘。该社路面为2009年新修的水泥路,北沟矿业在2010年7月对因水灾损坏的路面进行整修。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运输货物车辆存在封闭措施不严现象,运输货物车辆个别不整洁,导致进出厂部分路段偶有扬尘现象发生。
通过对群众反映的三个问题调查了解到,属实部分已立整立改,不存在相应赔偿的情况。部分 属实问题一:夹皮沟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持续监督,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保障周边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问题二:夹皮沟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管,同时责令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及环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夜间作业,积极在矿区内进行相应的绿化,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问题三:针对该企业车辆运输产生扬尘问题,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要求企业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群众反映的“蛟河市建设局未给小区居民安装自来水”不属实;“民俗村小区开发商润辉公司未给小区居民安装自来水”属实;“小区居民饮用水源为被污染的地下水”正在检测中。
2021年9月17日,蛟河市住建局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蛟河市水利局及蛟河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核查,2014年蛟河市自来水公司已将市政供水管线铺设至民俗村小区用地红线边界,小区具备通水条件。但润辉公司未给住户安装水表,也未向蛟河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水报装手续,自行建设深水井作为水源为住户供水。期间,蛟河市自来水公司多次催促并主动与润辉公司对接,告知其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申请程序,但润辉公司迟迟不申请小区用水报装,蛟河市自来水公司无法向其供水。2021年7月,润辉公司与蛟河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协议,目前民俗村小区已实现自来水入户。蛟河市疾病控制中心对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采样,正在检测中。预计10月15日出水质检测结果。
如果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蛟河市水利局联合蛟河市住建局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进行封闭。
一是吉林鼎岩石业有限公司开采期间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生产期间无除尘设备;二是在办理林业临时用地时,少批多占,石料乱堆乱占,破坏林业资源。
2021年9月16日,经舒兰市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水利局、水曲柳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吉林鼎岩石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舒环行审字[2016]40号)要求,该企业配套建设了喷淋设施,临时堆场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现场无扬尘污染问题。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临时防治措施,现场已经长有蒿草,碎石堆有苫布苫盖,并未造成水土流失。 因此,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经营期间,违法使用林地共22098平方米。2019年7月31日,林业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查处,司法机关对原法人林某涛进行了刑事判决。因此,反映“石料乱堆乱占,破坏林业资源”属实。
该公司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12日未开采。2019年9月12日林业部门在其有效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为其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舒林地许临〔2019〕3号),同意使用面积2.1公顷,使用期限两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2月进行过阶段性的开采作业,开采范围在使用林地手续审批范围内。因此,少批多占行为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临时占地手续到期,林业部门已向该公司下达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告知》,并督促属地政府依法监督该公司依据《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黄旗街托斯卡那小区2017年至今地下车库积水问题始终未解决,异味严重。
2021年9月16日,船营区黄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走访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在一期、二期地下车库内均未发现积水问题。
2021年9月16日接到信访举报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有机合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现有三台锅炉,均为油气混烧锅炉,正常运行。该厂排污许可证明确油气混烧锅炉燃料为甲基萘馏分(重油)、苯乙烯焦油(重油)、碳九(重油)、星空体育入口天然气、燃料气和甲烷氢。当日锅炉燃料为甲基萘馏分、碳九和天然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并非“偷烧重油”。现场未发现冒黑烟现象,近几年也未接到过对油气混烧锅炉冒黑烟的信访举报。2021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厂3台锅炉废气排口进行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现场调取该厂2021年自行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同时该厂已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乙烯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现有2台锅炉,均为油气混烧锅炉,正常运行。该厂排污许可证明确油气混烧锅炉燃料为焦油(重油)和甲烷氢。当日焚烧物质为焦油和甲烷氢,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并非“偷烧重油”。现场未发现冒黑烟现象,近几年也未接到过对油气混烧锅炉冒黑烟的信访举报。2021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厂油气混烧锅炉废气排口进行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现场调取该厂2021年自行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同时该厂已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其中,举报松花湖夏季期间湖面上会有多辆摩托艇属实,在停放期间有漏油现象,污染水质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情况,摩托艇停放期间,并未发生漏油现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历次检查中也未发现摩托艇漏油现象。
针对摩托艇问题,在松花湖唐家崴子、腰岭子等地水域摩托艇,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与所有人沟通,劝说将摩托艇出水上岸。9月7日起,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唐家崴子、腰岭子水域巡航劝说摩托艇所有人将摩托艇出水上岸,截止至9月10日上午,所有已发现的摩托艇均已出水上岸或直接拖走,9月17日、18日再次开展专项巡航检查,未发现摩托艇在水中航行或停泊。
2018年11月,举报人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2014年7月4日村镇干部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强占裕国村举报人承包田和相邻村集体土地近一万平方米耕地,并向耕地倾倒建筑垃圾,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舒兰市自然资源局采用覆盖方式将近万立方米固体垃圾埋于地下,虚假整改。
2021年9月17日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环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反映地块第一轮土地承包人为韩某森,后来韩某森去世耕地弃耕,由村委会收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此地为坑塘,没有重新调整分配。2014年7月1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此地承包给朱某,承包面积约4500平方米,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51000元。朱某准备用此地种植草莓,由于该承包地地势低洼,经裕国村二社同意,朱某委托他人从裕国村废弃瓦厂拉取残土进行平整施工,共计拉取18车残土约540立方米。由于村民,2014年11月12日停止施工。 2019年4月为化解矛盾,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对712平方米土地进行复垦。2019年5月8日完成了恢复治理,治理完成后移交裕国村民委员会管护,现实际由梁某阁耕种。
朱某因承包土地面积减少与裕国村二社产生合同纠纷,朱某对剩余土地没有彻底平整,撂荒至今。
综上,朱某使用的土地是通过裕国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承包,不存在村镇干部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强占裕国村村民土地;朱某实际承包使用土地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没有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平整所使用的是裕国村废弃瓦厂拉取的残土(非建筑垃圾),共计运输18车约540立方米,不存在近万立方米固体垃圾和生活垃圾;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对朱某与梁某阁有争议部分土地进行了覆土复耕,现已有梁某阁耕种,不存在虚假整改。因此,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是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屯中心地带有一处养殖场,该养殖场粪水排入周边的小河中,污染河流;二是该养殖场在路边堆放大量粪便,臭气熏天;三是东桃山屯江边每逢假日有垂钓者,并在江边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屯东部有一处养殖场为赵某养殖户,现存栏生猪30头(其中幼崽10头)、肉牛6头(大牛4头、牛犊2头),无储粪池和储尿池。粪便每日直接从猪圈进行清运,猪圈临近小河边,有时因清理不及时粪水会溢出流入到小河中。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办案人员勘察赵某养殖户所在地路边无粪便堆积,现场无异味。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社松花江边有外地游客和垂钓者在江边野钓露宿,存在随意丢弃垃圾和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现象。部分 属实问题一:养殖户赵某决定于9月17日开始,将全部生猪出栏销售,停止在本举报区域从事生猪养殖活动,计划3日内全部售完,赵某承诺今后不在此处养殖生猪。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当事人保证做到粪便日产日清,粪便每次清理后装入密闭桶中,当日运输到自己田间储存还田。9月20日,赵某已将生猪全部售出,并购置密闭桶用于存储牛粪污。
问题三:常山镇桃山村村委会立即对江边现有垃圾进行了清理,同时村委会成立常山镇桃山村江岸保洁巡逻督查小组,负责巡逻指导桃山村全部江岸日常生活垃圾清理和对垂钓者保护环境的劝导工作。村委会还设立江岸保洁员公益岗位,聘请专人为江岸保洁员,专门负责桃山村辖区全线江岸保洁工作。
高新区珠海街盈胜满庭芳2号楼有一个大型排烟机,每天7点、11点和16点产生一个小时噪声和异味,影响周边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2批省内编号1282号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和吉林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二中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盈胜满庭芳小区2号楼位于吉林市高新区珠海街299号。该小区2号楼的排烟机为朱某某个人私家厨房安装并于2021年4月开始使用,分别在早、中、晚饭时开启,业主已在自家楼体室外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现场没有异味。排烟机在运行时有噪音扰民现象。基本
属实2021年9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规劝业主立即采取措施对该排烟机进行降噪处理,降低噪声排放,避免扰民。2021年9月8日,经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复查,该排烟机已完成整改。
群众反映的地点位于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1社1队于家洼子南山,集体林地。李某印为莲安村村民李某印。2011年1月,一拉溪镇莲安村村委会与李某印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六年。2012年4月,双方重新签订《荒山林地转包合同》,承包期50年。
2021年9月17日,中新食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岔路河镇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调查。
李某印2012年非法采挖山皮石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查阅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非法开采总面积7797.0577平方米,开采总量17225立方米,总价值103350元。毁坏林地7361.030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量为5.0213立方米。
2019年12月,吉林市森林公安对李某印采挖山皮石毁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2021年2月,永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印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9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中新食品区管委会已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春季采取覆土植树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20年3月,中新食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李某印非法开采山皮石立案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移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2020年7月17日,永吉县公安局认定,李某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永公(岔)不立字〔202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属实1、2021年9月19日前,完成现场周边封闭工作,埋设警示牌;
2、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破坏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覆土种植树木及爬山虎等植物;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一批)
距离丰满区南部新城幸福家园小区直线米左右,违建养猪厂,猪粪露天堆放,常年散发恶臭,废水直排松花江内污染河流,影响周围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5批省内编号464案件、第9批省内编号926案件和第9批省内编号930案件重复。反映该处常年散发恶臭,影响周围环境问题基本属实,反映占用耕地违建养猪厂、猪粪露天堆放、废水直排松花江内污染河流问题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南部新城幸福家园小区实为吉林市小蓝旗幸福家园回迁小区,业主于2014年入住。小区直线一百米左右的养猪场为张某养猪场,负责人张某,2005年建成后投入使用,用地总面积约6300平方米,建有6个猪舍,猪舍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现存栏育肥猪900余头,系规模化养殖场。不在《吉林市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与北侧松花江直线余米,距东南侧鸡冠山河新河道最近距离约50米。
2021年9月16、1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和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满分局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该养猪场建有一座15立方米防渗防雨储粪池,两座70立方米防渗尿液池。猪粪全部存放于防渗防雨储粪池内,尿液通过管线排入防渗尿液池,不存在猪粪露天堆放行为,自家备有一台专门转运车辆,粪污清理后能够及时转运,并喷除味剂进行处理。猪舍粪便清理后直接装车运走。装车完毕后储粪池及时喷洒属地政府提供的除味剂。猪粪清运前暂存时产生异味,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张某系丰满区红旗街道小蓝旗村村民,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吉市规自然函〔2020〕133号)中“二、统一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张某在自家庭院内进行养殖,符合国家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设施用农业地备案。同时,工作人员对该养猪场东侧的鸡冠山新河道进行排查,沿河两岸均未发现污水排口,且该养猪场备有防渗尿液池,不存在废水外排松花江的问题。部分 属实下一步,吉林市丰满区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地红旗街道对养殖户统一发放除味剂,对粪污进行喷淋除味处理,及时消除异味;林牧部门加强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道和裕民物业工作人员共同到江畔公园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吉丰东路裕丰山水湖畔旁江畔公园是2014年由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建,占地约2万平方米,东起丰满大桥沿松花江向下游约2公里。裕丰物业公司每周对公园进行2次保洁作业。现场发现公园内有少量生活垃圾(纸片、塑料袋、烟盒)。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当日19时至22时和次日凌晨5时至7时到江畔公园附近松江江水域现场实地勘察,共发现8起使用手抄网捞鱼行为。其中16日晚发现6起,现场查收抄网5个。17日凌晨现场发现2人,现场查收手抄网2个。年初以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受理松花江举报件64起,全部办结并反馈,回馈满意率100%。基本
属实第一问题: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责令物业公司清理少量生活垃圾,并要求该物业公司每天加大清扫频次,确保园区环境整洁。
第二问题:2021年9月16日晚、17日凌晨,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分别对现场使用手抄网捞鱼行为的8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当事人此处禁止扑鱼。同时收缴手抄网7个。针对松花江城区江段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并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办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共同推动吉林市渔业行业秩序持续好转,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红旗街道高速收费站附近鸡冠山旁边堆放垃圾以及粪便,污染河水,举报人之前投诉过,当地主管部门却称已经处理完,但是一直没有彻底解决,举报人要求现场指认。
2021年9月16日-18日,丰满区工作人员对红旗街道境内的鸡冠山河主流及支流附近区域进行反复踏查,沿河两岸未发现有垃圾及粪污堆放情况。随后通过扩大排查范围,发现在距鸡冠山河约220米处的村民承包地内有一处沤粪场,沤粪场约50平方米,周边散落少量生活垃圾,系村民耕种还田使用,周边无河流,不存在污染河水现象。基本
工作人员立即协调吸污车对粪污进行清理,并将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截至2021年9月18日13时,现场已全部清理完毕,并用生石灰进行消杀处理。同时,协调华天公司在周边的居民区内加设环保桶,并告知附近村民,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下一步,红旗街道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杜绝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沤粪行为。
长江街转向机厂宅3号楼7单元103东窗前被社区用墙封死,内侧堆积大量垃圾无法清理。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街道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位置为长江社区转向机小区3号楼东侧与前锋一区之间的一小块空地,面积约4平方米,7单元103室房主将其封闭(目前闲置无人居住),内部存有少量垃圾。基本
9月17日,磐石市自然资源局与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烟筒山镇政府、驿马镇政府、呼兰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承担高速公路建设的三家单位及三个乡镇采砂采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高速公路磐石段途经的烟筒山镇、驿马镇、呼兰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均未发现无证盗采行为,三个乡镇政府根据巡查情况出具了未发现无证盗采砂石土行为的说明材料。承建延长高速公路三家单位所用的土石方均为征地范围内削坡平整场地产生的,其自拌混凝土所用的碎石、河沙都是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不存在采购盗采砂石土行为,并且均出具了书面说明材料。因此“磐石市境内有多家为高速公路项目提供砂石土方的取土场,无证盗采,破坏耕地、林地,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情况不属实。
在接到转办案件后,永吉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区、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迅速成立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永吉县区域内未发现向高速项目提供砂石土方的取土场,不存在无证盗采,破坏耕地、林地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问题现象。
搜登山站镇搜登站村二组居民反映,举报人家3亩地被开发商郭某强所建楼房排出污水污染。
2021年9月16日,船营区搜登站镇人民政府和船营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开发商郭某强”查无此人。船营区搜登站镇内郭姓开发商仅有一人,为郭某国,所建楼房为安旭城小区,该小区北侧物业楼与举报人反映地块相邻。
经查,2017年3月,安旭城小区物业楼将生活污水排入自建渗水井,遇大雨外溢,流入临近的田地。经群众举报后,安旭城小区为防止生活污水排入临近田地,将物业楼污水管掐断,封堵排口并拆除自建渗水井。目前,安旭城小区物业楼已将污水管就近接入此小区化粪池,无生活污水外溢。
2021年9月16日下午,磐石市林业局、磐石市自然资源局和磐石市石咀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对牟家屯东水库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经查,举报李某旭、白某霞破坏磐石市石咀镇牟家村本屯东侧水库周边林地1万多平方米和耕地1.5万多平米,扩建水库情况部分属实;举报砍伐1000多棵白桦树和水曲柳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2016年王某将牟家屯水库转让给李某旭。2018年4月份,该水库堤坝发生开裂漏水情况,李某旭为排除险情,于是在原堤坝的基础上向东北侧进行了扩建加固,进而增加了库容面积。经测量,维修扩建水库共占用土地7819平方米(其中无立木林地1488平方米,耕地1668平方米,电路建设用地4663平方米)。因此,举报李某旭、白某霞破坏磐石市石咀镇牟家村本屯东侧水库周边林地1万多平方米和耕地1.5万多平米,扩建水库情况部分属实
磐石市林业局已对李某旭未经审批占用林地1488平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2018年处罚扩建堤坝占用林地面积500平方米,罚款15000元;2019年发现该水库水面淹占无立木林地988平方米,罚款9880元)并已向李某旭下达了责令恢复林地通知书,限期恢复林地植被。
李某旭在扩建水库时占用了1668平方米一般耕地,主要用途是灌溉水田、灌溉苗圃和水产养殖(养鱼),用地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农地农用政策要求。
磐石市林业局在查处李某旭占用林地案件过程中,对李某旭是否存在砍伐毁坏林木违法行为进行过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李某旭实施过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此次,联合调查组对该水库周围的林地进行了巡查,未发现砍伐树木现象。因此,举报砍伐1000多棵白桦树和水曲柳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2021年12月31日,完成被占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2022年4月30日,完成被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工作。
吉林市嘉孚泽华公司伪照材料非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收集6900吨危险废物,且将其中4400吨废剂冒充“复活剂”非法转移出省,同时举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纪某的嘉孚泽华公司存在相互勾结,有权钱交易之嫌。
经调查,举报情况为部分属实。 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9批次省内编号2044案件、第20批次省内编号2349案件部分重复。
嘉孚泽华伪造材料非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与纪某的嘉孚泽华公司存在相互勾结,有权钱交易之嫌,不属实;收集6900吨危险废物将其中4400吨废催化剂冒充“复活剂”非法转移出省,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9年嘉孚泽华取得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市嘉孚泽华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废FCC催化剂(原料来源变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市(经)环建字〔2019〕1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LS-2202020122),通过了环保验收。2020年取得了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202020122)。
2019年4月至今,企业共接收废催化剂9313.39吨,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气流分级机、预处理打浆罐、中间搅拌罐、带式过滤机、气流干燥机、空压机等,具备FCC废催化剂生产处理能力,产品名称为复活平衡剂。经调阅企业生产及销售记录,截止2021年7月,企业生产了153天,共生产复活平衡剂5942吨,企业已将产品企业标准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销售5670吨,产品转移过程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结合来信反映企业从收集废催化剂中挑选冒充“复活剂”转移出省的情况,执法人员重点对嘉孚泽华生产过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发现企业燃气使用情况与物料平衡核算结果不符,目前,已立案调查(吉市环立〔2021〕ZD9号),预计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届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嘉孚泽华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在工作中遵守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六项禁令”要求,未发现环境执法人员存在违反相关纪律作风规定情形。
执法人员将对企业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下一步将针对问题,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预计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届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举报人反映蛟河市漂河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不合格,污水管流水不畅,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该案件与第20批受理编号X2JL2(省内编号2464)重复。
举报“蛟河市漂河镇污水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污水管流水不畅”属实;“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不属实。
2021年9月15日,接到举报件后,蛟河市政府组织蛟河市住建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漂河镇政府、吉林市环司、鑫馨建设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轻工设计院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联合核查,发现部分检查井与污水管接口处存在未封堵或破损问题,导致地下水通过接口处渗入新建污水管网内,同时发现部分检查井内存在垃圾,部分管线污水井有堵塞现象。
举报“导致污水直接流向大河”不属实。经实地踏查,管网内的污水流入漂河镇污水厂,经漂河镇污水厂处理后进行达标排放。2021年9月15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接到转办案件后,立即组织蛟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漂河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漂河进行了现场监测,选取的三个点位监测结果符合《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388-2004)规定。
2021年9月8日,蛟河市住建局就漂河镇污水处理厂检查井与污水管接口处漏封堵或已破损,导致地下水通过接口处渗入新建污水管网内问题,向鑫馨建设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对于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同时要求吉林市环司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截至目前,吉林市环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对污水管网、检查井进行了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已将32处漏封堵或已破损的检查井进行了修复;同时对20处有堵塞现象的检查井全部进行了清掏。为确保整改到位,施工单位正在对污水管网进行全面复查,待复查完毕后,逐段进行闭水试验,吉林市环司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污水管线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老金厂镇头道岔小北沟,经反复确认举报人不清楚矿业公司名称,一是该处由于开矿导致水源受到污染,水内含有杂质,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使用水;二是该处不定时会有爆破行为,导致周边居民居住的地方有震动伴有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三是该处经常过往大车,导致路面破损严重,晴天扬尘,雨天泥泞,影响周边居民出行。举报人现要求赔偿,并认为桦甸市环保局有不作为的行为。
群众反映的矿业公司为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下属的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北沟矿,位于桦甸市夹皮沟镇老牛沟村头道岔社小北沟上方200米左右,负责人赵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MA0Y4CEM1T,各项手续齐全。该公司始建于1945年,目前为正常生产状态,开采方式为硐采。桦甸市水利局于2017年在老牛沟村头道岔社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村民供水,供水类型为集中式供水,水源类型为引泉。目前该社只有石某某一户人家因地势的原因未使用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建的机井水,井深约6-8米。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石某某家水井、该社集中式供水水源进行检测,同时又检查老牛沟村头道岔社饮用水水源地。经查,该水源地周围没有污染源,水源地储水池设有防护设施,储水池口在地面处于关闭状态并且加锁保护。2017年、2018年,桦甸市疾控中心先后对该区域水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此次监测对样品进行全项指标分析,需在9月30日完成,就目前完成的9项指标分析结果全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调查。井下爆破位置与地表垂直距离1070米处,距离最近居民住宅直线米,每天爆破时间在下午四点左右,每次爆破持续时间为6—8秒,夜间无爆破作业。现场调查时,企业正在爆破作业,现场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未感受到震感。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在该企业爆破作业时,分别对该矿距离最近的两家住户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王某荣45.6dB(A),何某进48.2dB(A),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I类区标准(55dB(A))。
中国黄金集团夹皮沟矿业北沟矿运输矿石车辆需路过头道岔社,每天5车次,日常安排专人垫料维修路面,并进行洒水除尘。该社路面为2009年新修的水泥路,北沟矿业在2010年7月对因水灾损坏的路面进行整修。
2021年9月17日,夹皮沟镇政府组织水利、卫健、交通、环保、应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运输货物车辆存在封闭措施不严现象,运输货物车辆个别不整洁,导致进出厂部分路段偶有扬尘现象发生。
通过对群众反映的三个问题调查了解到,属实部分已立整立改,不存在相应赔偿的情况。部分 属实问题一:夹皮沟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持续监督,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保障周边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问题二:夹皮沟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管,同时责令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及环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夜间作业,积极在矿区内进行相应的绿化,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问题三:针对该企业车辆运输产生扬尘问题,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要求企业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群众反映的“蛟河市建设局未给小区居民安装自来水”不属实;“民俗村小区开发商润辉公司未给小区居民安装自来水”属实;“小区居民饮用水源为被污染的地下水”正在检测中。
2021年9月17日,蛟河市住建局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蛟河市水利局及蛟河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核查,2014年蛟河市自来水公司已将市政供水管线铺设至民俗村小区用地红线边界,小区具备通水条件。但润辉公司未给住户安装水表,也未向蛟河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用水报装手续,自行建设深水井作为水源为住户供水。期间,蛟河市自来水公司多次催促并主动与润辉公司对接,告知其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申请程序,但润辉公司迟迟不申请小区用水报装,蛟河市自来水公司无法向其供水。2021年7月,润辉公司与蛟河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协议,目前民俗村小区已实现自来水入户。蛟河市疾病控制中心对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采样,正在检测中。预计10月15日出水质检测结果。
如果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蛟河市水利局联合蛟河市住建局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润辉公司自建深水井进行封闭。
一是吉林鼎岩石业有限公司开采期间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生产期间无除尘设备;二是在办理林业临时用地时,少批多占,石料乱堆乱占,破坏林业资源。
2021年9月16日,经舒兰市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水利局、水曲柳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吉林鼎岩石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舒环行审字[2016]40号)要求,该企业配套建设了喷淋设施,临时堆场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现场无扬尘污染问题。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临时防治措施,现场已经长有蒿草,碎石堆有苫布苫盖,并未造成水土流失。 因此,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经营期间,违法使用林地共22098平方米。星空体育入口2019年7月31日,林业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查处,司法机关对原法人林某涛进行了刑事判决。因此,反映“石料乱堆乱占,破坏林业资源”属实。
该公司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12日未开采。2019年9月12日林业部门在其有效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为其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舒林地许临〔2019〕3号),同意使用面积2.1公顷,使用期限两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2月进行过阶段性的开采作业,开采范围在使用林地手续审批范围内。因此,少批多占行为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临时占地手续到期,林业部门已向该公司下达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告知》,并督促属地政府依法监督该公司依据《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黄旗街托斯卡那小区2017年至今地下车库积水问题始终未解决,异味严重。
2021年9月16日,船营区黄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走访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在一期、二期地下车库内均未发现积水问题。
2021年9月16日接到信访举报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有机合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现有三台锅炉,均为油气混烧锅炉,正常运行。该厂排污许可证明确油气混烧锅炉燃料为甲基萘馏分(重油)、苯乙烯焦油(重油)、碳九(重油)、天然气、燃料气和甲烷氢。当日锅炉燃料为甲基萘馏分、碳九和天然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并非“偷烧重油”。现场未发现冒黑烟现象,近几年也未接到过对油气混烧锅炉冒黑烟的信访举报。2021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厂3台锅炉废气排口进行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现场调取该厂2021年自行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同时该厂已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2021年9月1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乙烯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现有2台锅炉,均为油气混烧锅炉,正常运行。该厂排污许可证明确油气混烧锅炉燃料为焦油(重油)和甲烷氢。当日焚烧物质为焦油和甲烷氢,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并非“偷烧重油”。现场未发现冒黑烟现象,近几年也未接到过对油气混烧锅炉冒黑烟的信访举报。2021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厂油气混烧锅炉废气排口进行监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现场调取该厂2021年自行监测数据,结果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的排放浓度要求,同时该厂已公开自行监测结果。
其中,举报松花湖夏季期间湖面上会有多辆摩托艇属实,在停放期间有漏油现象,污染水质不属实。
经现场核实情况,摩托艇停放期间,并未发生漏油现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历次检查中也未发现摩托艇漏油现象。
针对摩托艇问题,在松花湖唐家崴子、腰岭子等地水域摩托艇,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与所有人沟通,劝说将摩托艇出水上岸。9月7日起,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唐家崴子、腰岭子水域巡航劝说摩托艇所有人将摩托艇出水上岸,截止至9月10日上午,所有已发现的摩托艇均已出水上岸或直接拖走,9月17日、18日再次开展专项巡航检查,未发现摩托艇在水中航行或停泊。
2018年11月,举报人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2014年7月4日村镇干部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强占裕国村举报人承包田和相邻村集体土地近一万平方米耕地,并向耕地倾倒建筑垃圾,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舒兰市自然资源局采用覆盖方式将近万立方米固体垃圾埋于地下,虚假整改。
2021年9月17日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环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反映地块第一轮土地承包人为韩某森,后来韩某森去世耕地弃耕,由村委会收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此地为坑塘,没有重新调整分配。2014年7月1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此地承包给朱某,承包面积约4500平方米,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51000元。朱某准备用此地种植草莓,由于该承包地地势低洼,经裕国村二社同意,朱某委托他人从裕国村废弃瓦厂拉取残土进行平整施工,共计拉取18车残土约540立方米。由于村民,2014年11月12日停止施工。 2019年4月为化解矛盾,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对712平方米土地进行复垦。2019年5月8日完成了恢复治理,治理完成后移交裕国村民委员会管护,现实际由梁某阁耕种。
朱某因承包土地面积减少与裕国村二社产生合同纠纷,朱某对剩余土地没有彻底平整,撂荒至今。
综上,朱某使用的土地是通过裕国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承包,不存在村镇干部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强占裕国村村民土地;朱某实际承包使用土地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没有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平整所使用的是裕国村废弃瓦厂拉取的残土(非建筑垃圾),共计运输18车约540立方米,不存在近万立方米固体垃圾和生活垃圾;舒兰市自然资源局对朱某与梁某阁有争议部分土地进行了覆土复耕,现已有梁某阁耕种,不存在虚假整改。因此,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是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屯中心地带有一处养殖场,该养殖场粪水排入周边的小河中,污染河流;二是该养殖场在路边堆放大量粪便,臭气熏天;三是东桃山屯江边每逢假日有垂钓者,并在江边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屯东部有一处养殖场为赵某养殖户,现存栏生猪30头(其中幼崽10头)、肉牛6头(大牛4头、牛犊2头),无储粪池和储尿池。粪便每日直接从猪圈进行清运,猪圈临近小河边,有时因清理不及时粪水会溢出流入到小河中。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办案人员勘察赵某养殖户所在地路边无粪便堆积,现场无异味。
2021年9月17日,桦甸市常山镇人民政府会同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常山镇桃山村东桃山社松花江边有外地游客和垂钓者在江边野钓露宿,存在随意丢弃垃圾和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现象。部分 属实问题一:养殖户赵某决定于9月17日开始,将全部生猪出栏销售,停止在本举报区域从事生猪养殖活动,计划3日内全部售完,赵某承诺今后不在此处养殖生猪。在肉牛养殖过程中,当事人保证做到粪便日产日清,粪便每次清理后装入密闭桶中,当日运输到自己田间储存还田。9月20日,赵某已将生猪全部售出,并购置密闭桶用于存储牛粪污。
问题三:常山镇桃山村村委会立即对江边现有垃圾进行了清理,同时村委会成立常山镇桃山村江岸保洁巡逻督查小组,负责巡逻指导桃山村全部江岸日常生活垃圾清理和对垂钓者保护环境的劝导工作。村委会还设立江岸保洁员公益岗位,聘请专人为江岸保洁员,专门负责桃山村辖区全线江岸保洁工作。
高新区珠海街盈胜满庭芳2号楼有一个大型排烟机,每天7点、11点和16点产生一个小时噪声和异味,影响周边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2批省内编号1282号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和吉林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二中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盈胜满庭芳小区2号楼位于吉林市高新区珠海街299号。该小区2号楼的排烟机为朱某某个人私家厨房安装并于2021年4月开始使用,分别在早、中、晚饭时开启,业主已在自家楼体室外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现场没有异味。排烟机在运行时有噪音扰民现象。基本
属实2021年9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规劝业主立即采取措施对该排烟机进行降噪处理,降低噪声排放,避免扰民。2021年9月8日,经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复查,该排烟机已完成整改。
群众反映的地点位于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1社1队于家洼子南山,集体林地。李某印为莲安村村民李某印。2011年1月,一拉溪镇莲安村村委会与李某印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六年。2012年4月,双方重新签订《荒山林地转包合同》,承包期50年。
2021年9月17日,中新食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岔路河镇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调查。
李某印2012年非法采挖山皮石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查阅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非法开采总面积7797.0577平方米,开采总量17225立方米,总价值103350元。毁坏林地7361.030平方米,毁坏林木蓄积量为5.0213立方米。
2019年12月,吉林市森林公安对李某印采挖山皮石毁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2021年2月,永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印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9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中新食品区管委会已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春季采取覆土植树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20年3月,中新食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李某印非法开采山皮石立案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移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2020年7月17日,永吉县公安局认定,李某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永公(岔)不立字〔202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属实1、2021年9月19日前,完成现场周边封闭工作,埋设警示牌;
2、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破坏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覆土种植树木及爬山虎等植物;